从西门子二手翻新案看商标侵权
在这个购物无比方便的时代,有限的空间不能承受无限的购买欲。
于是,回收旧物、转卖旧物成了一种新的“生意”。“二手生意”的兴起虽然能杜绝浪费,但也带来了隐患。有些商家趁机做起了“二手商品翻新”的买卖。
最近,福建省高院就审结了一起“二手商品翻新商标侵权案”。
西门子(中国)有限公司起诉兴锐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购买、翻新其二手数字模块和控制模块,并重新印制“SIEMENS”商标标贴进行销售,涉嫌侵犯商标权。最终,两审法院均认定被告翻新、销售二手商标并未侵犯商标权,但被告未经允许制作他人商标标贴构成侵权,因此判令被告赔偿20万元。
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兴锐达公司销售旧翻新商品时,没有对商品进行重大改造,不会影响客户对标注该商标的商品的售后体验,其低价转让二手商品的行为是旧货市场的常见现象,不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。
但是,该公司销售假冒“SIEMENS”商标的数字输出模组以及打印“SIEMENS”标签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。因此,法院一审判决兴锐达公司及陈某就这个的行为,承担停止侵权、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的责任。
西门子公司、兴锐达公司及陈某均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。最终,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是维持了一审判决。那么,在未授权的情况下打印别人的商标,究竟会有多大的潜在危险呢?会判刑吗?最高判几年呢?
(1)民事侵权的法律风险
商标经商标局注册后,权利人即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,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该注册商标则会侵犯他人的专用权。
根据《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规定,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;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,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,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。
因此,根据《商标法》的规定,未签订商标使用合同,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,可能承担停止侵权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责任。
(2)行政处罚法律风险
根据《商标法》第六十条规定,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,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没收、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,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,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,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,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应当从重处罚。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,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。
(3)侵犯注册商标罪的刑事法律风险
《刑法》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:“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”
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:“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”因此,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,情节严重的,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。
商标对于企业来说是区别他人商品的形象标志,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经商标权利人的同意许可下,不能擅自使用,否则将会受到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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